(相关资料图)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公民个人开立的银行账户应由本人持有使用,且需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等信息,个人向他人出借其银行账户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金融管理法规。但在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经济活动中,上述情况大量存在,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逐年增多。6月26日,记者从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案件,该院最近便审理了一起因财务人员将个人银行账户出借给公司使用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谢某与孙某系同一家公司员工,第三人袁某系该公司老板,孙某作为公司财务人员,在袁某的指示下,孙某自愿将其本人银行账户作为公司款项往来的账户。
2022年1月,袁某经与谢某电话沟通,以公司业务资金周转为由,向谢某借款13万元,并告知转款至孙某账户,谢某遂将13万元转款至孙某账户,此后,孙某又按照袁某的指示,将前述款项转给公司的客户。
因袁某未按照事先约定还款日期还款,谢某持银行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款项接收账户所有人孙某承担还款责任。审理中,孙某提出袁某系实际借款人,据此申请追加袁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孙某与袁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孙某作为公司财务,将其银行账户借于公司经营使用;谢某与孙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谢某与孙某均认可案涉的13万元系谢某为袁某垫资,孙某仅作为公司财务用其账户进行收款,且孙某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能够形成证据锁链印证孙某作为公司财务,接受袁某指派,将其银行账户用于公司经营使用。结合袁某与孙某、孙某与谢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综合认定案涉款项的实际借款人系袁某。
庭审中孙某辩称案涉借款已经由袁某通过案外人王某归还给谢某,袁某对此予以认可,但孙某、袁某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最终判决由袁某承担还款责任。
现实生活中,企业借用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股东、员工等账户来使用,企业之间相互借用账户,自然人借用企业账户,自然人之间借用账户等情形大量存在,一旦涉及经济纠纷,债权人出于举证关联性考虑,通常会将款项接收方作为债务人起诉,此时将自己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的自然人或企业将面临诉讼,若未能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佐证其并非实际借款人,则可能面临承担责任的问题。
法官提醒,公民个人的银行账户、卡号、密码等要妥善保管,切勿因为工作关系、人情关系等交由他人使用,成为他人恶意借款或用于非法用途的工具,一旦脱离自己的掌控,由此带来的金融风险未可估量,且通常涉诉后,账户频繁与不特定多人的往来款并非本人借款的举证也较为困难。欠缺风险防控意识的账户出借,极易演变为陷自己于法律纠纷的后果,因此每位公民都要时刻提高警惕,将防范金融风险的意识牢记心间,减少不必要的个人金融风险。
X 关闭
Copyright 2015-2022 华东服务网 版权所有京ICP备2022016840号-41
邮箱:2 913 236 @qq.com